医疗保健和生活待遇待遇科政策问答(一)
1、干部离职休养概念是在哪部文件中首次提出?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53号)对离休干部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易地安置的(包括军队已转地方的),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
3、老干部的含义是什么?
老干部的含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目前我们所称的老干部,一般是指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老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随着时间的推移,老干部这个概念所指的对象会逐渐变化,会不断产生新的老干部。
4、干部离休的条件是什么?
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分哪几个时期?(具体时间规定)
分为四个时期: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老干部(一战时期或称土地革命时期):1921.7.1—1927.7.31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老干部(二战时期或称红军时期):1927.8.1—1937.7.6
(3)抗战时期老干部:1937.7.7一1945.9.2
抗战前期老干部:1937.7.7—1942.12.31
抗战后期老干部:1943.1.1—1945.9.2
(4)解放战争时期老干部:1945.9.3—1949.9.30
6、怎样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982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所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7、确定和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988年8月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和孟连崑同志讲话的通知》(中组发〔1988〕10号)规定,确定和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作为主要依据,不能只凭本人现在的申请或说明就进行更改。对于本人在“文化大革命”以前填写的材料中没有记载,或虽有记载而本人现在要求改变的,应尽可能从有关证明人的档案盒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中加以印证,如证明人的档案和历史资料中无记载或记载与本人现在的说法不符,以及本人提供的证明人无法查找的,一般不能更改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能办理离休吗?
答:1983年8月《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老〔1983〕34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办理离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
(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新中国成立后都能够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
(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
9、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办理离休吗?
1985年4月《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1949年1月至9月享受实物薪金制待遇的干部能否离休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5〕15号)规定:
按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文件精神,1949年1月至9月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小米、工资分以及其他实物工资待遇,属于薪金制范畴,不能办理离休。
10、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可否恢复享受离休干部待遇?
不能。